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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志愿者管理,推动总会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总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总会注册登记、志愿参加服务活动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总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为总会自身及在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日常慈善等活动中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四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自身保护、表彰激励等权益。
第五条 总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记录及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志愿者分类与条件
第五条 总会志愿者按服务期限分为短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志愿者);长期志愿者(指服务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志愿者。);按服务技能分为一般志愿者及专业志愿者。
第六条 所有志愿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专业志愿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相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包括法律、金融、投资、审计、项目管理等;
(二)具备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的专业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八条 总会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九条 总会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志愿者招募:
(一)通过总会官方网站自主招募志愿者,设立我会志愿者库;
(二)与北京高校合作引入大学生志愿者;
(三)与专业志愿服务协会和组织合作,选用其现有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注册方式
(一)个人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总会填写《中华慈善总会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一)或通过总会官网进行注册。
(二)团体需统一领取《中华慈善总会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填写后由团体负责人统一交回总会。
(三)经审核后,向合格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书、标识、《中华慈善总会志愿者服务记录卡》(附件二)和学习资料。
(四)志愿者及其服务记录信息存入总会志愿者档案信息库。其中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五)志愿服务结束后,总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四章 志愿者使用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二条 总会内部使用程序
(一)总会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由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审核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部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需要志愿者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使用理由、期限、类型、补贴支出渠道等内容),经会领导批准后再由志愿者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推荐、调配,经与用人部门协调,会领导批准后确认人选。
(二)志愿者使用部室应对志愿者提供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纪律约束、工作保障负责;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对服务期间服务内容、时间、效果进行记录并在服务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志愿者管理部门;
(三)志愿者补贴标准
由总会按照相关财务指引制定补贴标准,从志愿者使用部室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
(四)志愿者补贴支出渠道按志愿者类别及服务内容进行划分。即为总会综合事务服务的原则上由总会行政经费支出;为项目、基金提供服务的原则上由所属项目、基金单位业务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使用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需要使用总会注册志愿者或者使用与总会有合作关系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的,向总会书面提出志愿者需求申请(包括使用理由、期限、类型、补贴支出渠道等内容),批准后再由志愿者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推荐、调配,经与用人部门协调、会领导批准后确定人选。
(二)使用总会志愿者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对志愿者提供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纪律约束、工作保障负责;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对服务期间服务内容、时间、效果进行记录并在服务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总会。
(二)志愿者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财务指引及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志愿者管理原则
(一)鼓励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佩戴统一的标识。
(二)根据志愿服务情况对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并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注册成功后,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总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要求总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终止服务。
(十)参与具有危险性或特定志愿服务活动时,总会对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险种。
(十一)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总会提出,经核实后应予以纠正或修改。
(十二)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总会和自身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志愿者激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并适时给予表彰;
(二)优秀志愿者将由总会授予荣誉证书,并在总会官方网站予以报道。
(三)优秀志愿者可优先参与总会其他慈善工作相关培训活动。
(四)总会可推荐优秀个人和团体志愿者参加相关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志愿者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总会志愿者资格:
(一)以总会名义或以总会志愿者身份进行盈利活动的;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索取报酬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或损害总会形象行为的。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对被服务单位的物资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总会和被服务单位协商解决。